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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路径分析

  摘要:供给侧改革是对于当前社会的就业、就业流程、政府把控等进行转变的一项方针。但在供给侧改革之下,使得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过大,导致多数的企业单位,在人力雇佣的环节出现灵活性较弱、人力成本较高等等现象,使得此类企业转型出现困难,而且从整体进行分析,并不利于劳动者的效益。本文针对此点,对供给侧改革下劳动法的适用困境与路径进行分析。


  关键词:供给改革;劳动法;路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的规模也逐渐增大,但与此同时,经济规模的增大,也导致商品供给方面出现了结构性的过剩现象,因此供给侧改革得以启动。供给测结构的改革,在早期确实给国内就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趋势,使得国内各职业岗位的薪资福利等都得到了提高,但在2007年内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因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力度过于大,同时结合供给侧改革之后,导致经济增长的趋势逐渐平缓,进而许多企业在用人方面的经济效益降低,使得人力成本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一、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影响


  (一)整体就业的影响


  供给侧结构改革,其本身的目的是,优化就业的关键配置,从而得到高校的供给目标,基于此其单独的视角上来看,供给侧结构改革所带来的影响是良性的,有利于整体就业的发展。但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运作之下,势必会存在压缩多余产业能效与产业结构优化的行为,因此就会带来硬性的失业。


  (二)社会就业结构的影响


  基于供给侧结构改革对企业结构的调整,势必会使得企业在结构方面作出相关的动作,但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针对对象,较偏向于新型的产业,而对于一些传统产业而言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如此就造成了人力流向的失调[1]。而在长时间的影响下,还会导致大量的人才缺失,使得社会人员都偏向于新型产业,而传统产业的专业人才则缺乏,如此使得社会就业结构出现倾斜的影响。


  (三)政府视角下的调控影响


  基于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改变,不少企业的经济效益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在此前提下企业就更加注重经营的成本,从而采取一系列裁员等减低人力成本的措施,使得就业变得困难,而此时,因供给侧结构改革造成的就业困难需要得到抑制,就影响政府针对此现状进行调控,调控的目的为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可通过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税费优惠政策、提供失业保障等等方式来实现。


  二、供给侧结构改革前提下,劳动法面临的困境


  (一)用人企业灵活性缺失困境


  因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影响,绝大部分的企业在经济与效益方面都出现下降,而此时企业自身往往会通过劳动力的优化,来实现对经营成本的控制,以此保证企业对外的竞争力,但要企业要实现此点,必然需要自由调控劳动力的灵活性[2]。但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其对于企业自由调控劳动力的灵活性进行过度的限制,使得企业只能在较为特殊的前提下,进行人力控制,相对于供给侧结构改革带来的影响幅度,几乎无济于事,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依然处于下降状态。此外,在此前景下,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所带来的是整体社会的经济下调,如此就会使得劳动者个人的经济收益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害。


  (二)人力资源成本过高困境


  同样,基于供给侧结构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使得企业为了生存,通常会采取减低薪资、减少福利等方法,来实现成本的降低。而此类方法从本身来看,确实存在降低成本的能力,但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的干涉,使得人力资源的薪资增长且存在一定的下限,同时企业也无法通过不触碰法律的方法来降低薪资,以此使得人力成本维持在一个相当的高度。而通过时间的推移,即使企业将薪资降到合理范围的最底限,员工的薪资也会出现不可逆的增长,如此就形成了成本的大幅度提高,整体而言就加强了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困境。


  (三)劳动法实行的困境


  因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使得劳动者从弱势的群体转为主动,但这样的模式展现出了一种盲目性,即对于企业没有主动性的保障,以此造成了企业与人力资源之间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在此前景下,会出现部分强势的劳动者因为法律的帮助,进而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最终对整体的国民经济形成危害。


  三、供给侧改革劳动法完善路径


  (一)民生制度的完善


  基于劳动法目前面临的灵活性缺乏困境,为了使其发生改变,首先需要对民生制度进行完善。实际来说,大多数的企业都属于私营性质企业,其發展依赖于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当企业自身经济能力不足时,是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保护。因此只有加强企业的经济,才有实现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因此民生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在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之上,在企业与劳动者生存的基本不受威胁的情况下,促使双方的经济效益增强,以此使企业履行相关保障。


  (二)人力资源成本降低


  在供给测结构影响下,多数企业为了使人力资源成本降低,会采取裁员、降薪等等手段,但基于劳动法的影响,会使得企业调控的范围有限,从而无法实现实际的成本控制。因此需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得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福利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此实现人力资源成本的降低,但为了保障公平性,调节必须要以生产率以及物价指数作为标准,以此使得企业调整不违背法律规范,以此实现公平性。


  (三)分层保护措施


  基于现代劳动法实行的困境,使得部分劳动者利用法律权利,迫使企业的经济受损,在此前提下,就说明了劳动法的盲目性与不公平性。在此前提下,为了使得劳动法趋于平衡,可以采用分层保护的措施。分层保护措施的实施,首先需要对企业进行分类,对于无法实现规范的小型企业应当采取政策的有待。其次,对劳动者同样进行区分,根据劳动者的经济能力,将劳动者分为强势、弱势等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者,采取等级越低,保护策略越强的保护策略,以此加强劳动法实行的灵活性欲调控能力,以此加强企业的发展力度,同时兼顾了劳动者的保护。


  四、结语


  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就业工作当中的效益,采用了《劳动合同法》对其进行相关的保护,但实际上来看,此法的保护力度过于强,使得企业在经济效益方面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并且总体来看,并不利于劳动者的利益保障。目前劳动法的实行受到了一些困境,使得我国企业市场受到损害,为改变此类现状,需要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变。


  参考文献: 

  [1]阎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劳动法内涵[J]法学,2017. 

  [2]刘社建.供给侧改革对就业与劳动关系的影响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6. 

  作者简介:郭雅杰(1980.01—),男,汉族,河北固安县人,南开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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