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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赃”不烂

本刊记者/何照新 胡庆波

2015年3月15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前副主席徐才厚因癌症医治无效死亡。不久,军事检察院依法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徐才厚涉嫌受贿的巨额赃款何去何从,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徐才厚案件并非涉案贪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死亡第一案。早在2014年12月,江苏省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江苏陈西案。这一案件的当事人陈西曾因房改举措名满全国,却因一时贪念落得自杀身亡的结局。在陈西自杀后,他所涉案件的711.25万元赃款是如何处理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徐才厚和陈西这两起案件中,两人所涉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没收。相关法律的依据是《刑法》第58条关于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的规定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280条至第283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创建是为了适应加强反腐败力度的实际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他认为,创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一种“矫正的正义”。

事实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徐才厚和陈西这样的亡者,也适用于那些潜逃在外一时难以归案的生者。江西人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就是向无法到案的“生者”追赃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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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才厚的人生抛物线

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

用一条抛物线描绘徐才厚的仕途轨迹,从20世纪80年代中到21世纪初的第一个10年,即解放军摆脱组织臃肿、人员知识老化向精兵高效的机械化、合成化部队转变迈进的关键性10年,也是徐才厚显达仕途迅猛上升期的10年。

自任吉林省军区干部处副团职干事以后,因年轻、高学历等优势,已摆脱“被转业”境况的徐才厚官运变得非常顺达。在1982年至1985年3年之内,他由一名普通副团职军官擢升为正师职大军区二级部部长;5年后,晋升正军级。他在短短10年内的火箭式蹿升,可用“青云直上”来形容。

据悉,徐才厚在党的十五大时能阔步进入军队总部机关,依赖的是一位山东籍的某军队政工系统高官的提携。农家子弟的徐才厚出生贫寒,素无背景,能在军中扶摇直上,与该高官的赏识、选拔和一再举荐不无关系。

在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徐才厚晋升为中央军委副主席。这意味着,20多年前还是吉林省军区一名普通政工干部的他成了主持军队日常工作的二号人物。在2007年的中共十七届一中全会上,徐才厚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其仕途攀升至人生最高点,直到2012年卸任退休。

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作为主管全军政治工作的军委领导人,徐才厚掌管了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中高级干部的任免大权。2012年党的十八大后,徐才厚的人生抛物线不再舒缓平稳。

2014年3月15日,躺在301医院病床上的徐才厚被叫走并被当面宣布对其进行组织调查,其在北京的妻女也随即被抓。

徐才厚被立案调查当天,恰好是中央军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领导小组宣布成立之日。

6月30日,中共建党93周年前一天,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开除徐才厚的党籍,同时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交军事检察院处理。

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宣布对中央军委前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当天,军事检察机关负责人就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确认了徐才厚患膀胱癌的实情并表示其于2013年2月被确诊患膀胱癌,已经过多个周期的治疗。2014年6月,军事检察机关对徐才厚立案侦查后,本着既严格依法办案又体现人道关怀的精神,协调医院对其进行了积极治疗和医护保障。

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摘编自《凤凰周刊》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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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西的双面人生——江苏省首例嫌疑犯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人物档案

陈西,1950年出生,1997~2007年,任江苏省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2008年2月,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调研员;2010年3月退休。退居二线之后,陈西连续两届当选南通市房产协会理事会会长。

2013年12月28日,涉嫌受贿罪的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自杀身亡。事发后,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启动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程序。

2014年12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裁定,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陈西,江苏省首例嫌疑犯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的“男主角”。在世时,他堪称典型的“双面官员”:A面是体恤民情的父母官、有魄力的革新能手;B面是巨贪、犯罪嫌疑人。

红色人生:革新能手

2004年,江苏省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获得了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当时,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房屋确权手续办理为1~2个月的时间,而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自2003年4月开始,房屋初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登记、房屋抵押登记等业务的办结时限分别由7~ 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以内。与此同时,南通市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和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全部实行即受即办的方式。

这些让老百姓拍手称赞的举措背后,离不开一位决策人物——时任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的陈西。那一年,南通市委、市政府在《南通日报》上用14个版面,登载了全市93个部门制定的1087项“最佳办事”指标,接受全体市民的监督,当地称之为一场“机关效率革命”。

陈西所在部门的效率位居前列。有一天,陈西了解到江苏省内房产证批复的最快速度是3天,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随即把这一时间压缩为2天。此后的某天,陈西从网上看到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办理时速只需1天,他与部门人员沟通协商,再次挖掘机关潜力,把审批速度定为2个小时。几乎是“立等可取”。

陈西不仅提高了房管部门的办事效率,还以多项创新举措推动南通市城市建设。1998年,南通市在江苏省率先实施房改房上市,创造了以二级市场繁荣推动一级市场发展的“南通模式”。南通市还率先改进了经济适用房分配办法,变原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建设经济适用房为政府发放政策性货币补贴,实现“补人头不补砖头”的创新举措。此外,南通市还率先于全国解决了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对市区未达到住房规定最低面积标准的离休老干部一次性解决了补差补贴,让离休老干部着实感受到了温暖。

另外,在陈西的领导下,南通市率先在江苏省建立了拆迁媒体公示、现场政策咨询、拆迁政策一户一册、拆迁工作人员亮证上岗、信访责任追究、拆迁评估错漏追究、拆迁单位考核业绩与拆迁工程挂钩七项制度,通过拆迁行为的公开、公正,有效保护拆迁双方的合法权益。

每一项带有温度的创新措施,都凝聚着陈西的辛劳和智慧。“工作能力强,有魄力,思路清晰”是不少熟识陈西的人对他的评价。然而,这样一位有能力且“体恤民情”的父母官,却因腐败身陷万劫不复之地。

黑色人生:因腐被查

2008年10月,在南通当地濠滨论坛上,有网友发帖曝光陈西涉腐。帖子中称,一位开发商以工程的名义行贿陈西,把数百万元房产配套工程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交给南通某实业公司施工。该公司背后的人就是陈西,他让自己的家人间接出面施工。然而,该网帖内容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证实。

随着时间的推移,帖子的真假无从得知,而陈西一直活跃在南通的政府机关。2013年5月23日,陈西退休后,还以南通市房产协会理事会会长的身份参加了南通观音山新城投资开发促进会活动。

直到2013年11月20日,南通市纪委召开了全市城建系统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了包括陈西、该市国土局土地市场服务中心前主任龚礼、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前处长杜烜、规划局建设规划处前副处长王健、大众燃气公司前副总经理刘德明和审计部经理花建兵等人在内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其实,在南通市纪委通报之前,对陈西涉嫌违纪问题的立案调查已经结束,并移送南通市检察机关。因为陈西进行过换肝手术,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对于陈西涉嫌违纪一事,其同事透露,有位开发商涉嫌违法被抓后将陈西供了出来。陈西涉腐的帖子至今仍挂在论坛的一角。一位网友回复称,他和陈西曾共事过两年,早年的陈西朴实、文笔好,可惜了。

2013年12月28日,陈西在家中自杀身亡。据知情人士透露,陈西之所以在取保候审后选择走上绝路,是因为纪委、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他还跟其他的案子有关联。

2014年4月8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称,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担任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借贷资金、协调借用开发资质、竞拍土地、职务任命、受让改制企业等方面为南通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谋取利益,于2001年至201 3年先后收受沈某所送611.5万元;同期,在职务任命、受让改制企业等方面为江苏省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某谋取利益后,于2007年4月以低于当时市场价99.75万元的价格购置了该公司开发的连体别墅一套。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8日死亡,其受贿犯罪所得711.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遂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告6个月。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陈西的妻儿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陈西的妻儿称,扣押于检察院的700多万元是其家庭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请求法院驳回申请机关的申请。

2014年12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应属受贿违法所得。因犯罪嫌疑人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在自家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

陈西的妻儿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适用新法

据陈西案的一审承办法官顾峰峰介绍,在查处犯罪的过程中,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罚,在作案后潜逃等问题。这些涉嫌腐败犯罪者,有的逃往境外,有的将犯罪所得财产转移到境外,有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或者归案后畏罪自杀。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

“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席,导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审判程序就无法启动。无法启动审判程序,导致犯罪分子的涉案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尤其是对一些外逃贪官的犯罪所得财产无法通过法律程序没收、追讨或者追缴,而一旦犯罪嫌疑人一死了之,其家人还能继续享用犯罪分子留下的丰厚“遗产”。

上述情形,对执法者来说是一种尴尬,对受害人或受害集体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为此,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用专门章节设置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些规定,定会成为惩处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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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反腐而设

受访人:陈光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创建,反腐败的实际需要

《法律与生活》:最近,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将依法处理。此案涉及的违法所得依据什么法律进行处理?

陈光中:徐才厚是中央政治局前委员,中央军委前副主席,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才厚患癌症死亡,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此案涉及的违法所得将依法予以没收,其法律根据是《刑法》第58条关于对犯罪分子没收财产的规定和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280条至第283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根据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与生活》: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法条起草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陈光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犯罪分子在攫取巨额违法所得的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将这些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藏匿和转移。由于我国法律未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就应当终止,涉嫌违法所得的财产如何处置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

这些涉嫌违法所得财产有的已经被查封、冻结或扣押,有待依法处理;有的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手中,他们可能以各种方式将其转化为合法财产继续占有、使用,或继续藏匿、转移,导致被违法侵害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破坏了社会公平和秩序。

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立足国情,并借鉴西方一些做法,一方面不采用缺席审判制度,另一方面创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适应加强反腐败力度的实际需要。从国际视野而言,随着贪污腐败犯罪国际性、复杂性、流动性的增强,对这类犯罪的惩治须全球加强合作、联手应对。为此,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积极采取措施追缴犯罪所得,其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进行起诉的情形或其他有关情形下,能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因腐败犯罪而获得的财产”。我国于2005年加入了该公约。因此,确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是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法理,无人可通过犯罪获益

《法律与生活》:这一特别程序体现了怎样的刑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陈光中:首先,这一程序体现了公正理念。“无人可通过犯罪获益”是一项重要的自然正义法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逃匿、死亡的,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处于中止或终止状态,他们因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无法追缴。这不仅导致腐败犯罪不能得到有力惩罚,而且被吞噬的不义之财不能归还国家、社会和被害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义。从这种意义上讲,创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正是对自然正义的回归或者说是“矫正的正义”。

其次,它体现了刑法中预防犯罪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的重要目的是预防犯罪。通过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才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其他有犯罪倾向的人企图通过犯罪致富的心理,打消其犯罪念头,对其他潜在的犯罪者产生强大的威慑力,预防其犯罪。

最后,它体现了法治精神。在立法确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依法中止或终止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对涉案财产的处置则缺乏统一法律规制,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各行其是,处置不一;或导致涉嫌犯罪人及其亲属混水摸鱼,隐匿财产;或导致滥用公权,追缴合法所得财产。而按照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且只能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才能进行。由法院对违法所得作出没收裁定,然后或返回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体现了法治原则中的法制统一严格实施的精神。

实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法律与生活》:这一特别程序目前应用在了哪些典型的案例中?

陈光中: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据我所知已经有6例:2013年4月18日,广东省中山市首例对涉嫌贪污犯罪死亡的被告人郑文斯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2014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对集资诈骗案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周贤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2014年8月29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逃匿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没收涉贪违法所得案一审公开开庭;2014年10月10日,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受贿死亡犯罪嫌疑人陈某违法所得没收案件;2014年12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受贿死亡犯罪嫌疑人陈西违法所得没收案件;2015年3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死亡受贿嫌疑人张某违法所得没收案。

《法律与生活》:在实施这一程序时,会不会产生错误“没收”死亡被告人家属以及其他第三者合法财产的可能?若出现,有哪些救济途径?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财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保护。例如,对违法所得没收,只能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告期为6个月,以便其知晓案件并行使相关权利;同时,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没收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的,没收程序审理中止,恢复到普通程序。没收财产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予以返还或赔偿。这些程序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了较好的程序保障。

《法律与生活》:最后,请您给读者介绍一下,徐才厚案为什么归军事检察院管辖,而其他大部分案件归地方检察院管辖?

陈光中:这里涉及军事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军事检察院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与军事法院并列为军队中的司法机关。它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下工作。它对军职人员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非军职公务员身份,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的申请及审理则由地方检察院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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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案例

贪官病逝,违法所得被没收

1993年,郑文斯利用其担任广东省中山市政府东区办事处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将该办事处位于东区的某块土地划给当时的东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使用,并决定由该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从部门留成费中支出资金在此土地上兴建“基金楼”。1995年,该楼建成后,郑文斯指使时任东区城建办副主任的黄某(另案处理)将该楼中的两户住宅单位(面积均为85138平方米)划给东区办事处当时设立的企业——澳门东辉贸易有限公司。郑文斯利用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中一套房产过户到其亲属袁某名下,予以侵吞。

2005年7月15日,此案由中山市原市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因郑文斯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法院裁定中止审理。2009年10月,郑文斯因病死亡。2010年7月,法院裁定案件终止审理。

2013年4月18日,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对涉嫌贪污犯罪的死亡被告人郑文斯的违法所得房产向法院依法提请没收。这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省首例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案件。

老板自杀,身亡6年仍需“还债”

周贤财是浙江省温州益正橡胶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国正橡胶有限公司的老板。另外,他在海南也注册了公司。1997年至2007年间,周贤财布了一个很大的局,他先以温州公司的名义聘请自己为“编外业务员”,然后与自己的海南公司签订巨额代购业务协议。

这原本毫无意义的业务,却给他人造成了一个从海南购货销往温州获利的假象。看他生意如此红火,加上高额回报的诱惑,游某、秦某等多人纷纷向他投钱。10年来,周贤财共集资1.87亿元。这些钱,他除了付利息,主要用于期货投资和高消费。

2007年9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对周贤财立案侦查,并扣押、冻结了其购置的两处房产、银行存款以及凯迪拉克轿车等资产。没想到,第二天,周贤财自杀身亡。

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独立的违法财产没收机制,资产没收需依附于刑事定罪判决。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死亡、逃逸的情况下,不仅无法对其定罪,也无法没收其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资产只能一直冻结着,谁也不敢随意处置。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2014年2月10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贪官潜逃,海外不再是天堂

2014年8月30日上午9时,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贪污贿赂、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案是此类案件的第一例。

此案当事人李华波曾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从2006年开始,李华波伙同他人逃避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采用私刻公章等手段,前后鲸吞存在当地农村信用社的9400万元基本建设专户资金。后李华波逃往境外,直到2011年2月11日案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13日对李华波以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国际刑警组织于同年2月23日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缉令。

虽然李华波举家移民新加坡并获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新加坡跟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但是,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贪污贿赂、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他们的违法所得无法追缴的法律障碍已经排除,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开展的追赃工作正在全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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