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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法律探析——房地产法论文

摘 要:随着房地产业迅速蓬勃发展,房地产税制度的弊端日渐显现。我国的房地产税制体系改革已经成为改革中的焦点,科学的财税体制是维护市场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从法学的角度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法律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关键词:房地产税;改革;立法 
  我国的房地产税发展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的"贡法"。现今的房地产税是指以围绕房地产为计税依据的税的总和,是伴随着房地产的开发、交易、保有和所得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的综合性概念。它的税源稳定,调节范围较广,针对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环节都有不同的税种调节。房地产税也是世界各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节经济运行三大主要功能。因此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改革牵动着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房地产税基本理论 
  在研究房地产税法律制度之前,我们需要厘清与房地产税相关的几个概念。一是房产税,在我国通常是指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房产税,是房地产税的一个部分。二是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在国外也称物业税,是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房地产税在我国也被划到财产税之中。 
  房地产税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税源可靠,由于房地产税是以房地产为核心展开的,因此它的价值不会随着经济的波动出现太大的变化。二是税基稳定,房地产税税基具有宽泛的基础,它的征收范围包括了房产的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且都有与之对应的税种,组成了一个综合性体系。三是调节范围广,房地产税是一个税系,是一系列税的综合性概念。其征收的范围涵盖了房产的开发、交易、保有等多个阶段的各种税,税种的多样性同时也拓展了房地产税的调节范围。四是征收复合成本高。房地产税征收庞大且分散,涉及十一个税种和多个行政部门,因此给征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问题分析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业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法律自身属性及制度的缺陷等因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立法位阶低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相关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等要素只能由权力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来规定。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税收是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房地产税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但是由于《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税收立法权也可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实施。但对于具体如何分配,缺乏相关依据。由国务院发布的条例或暂行条例来规范,不仅权威性不够,而且降低了房地产税的立法层次。同时在税收实践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具体的税收问题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造成了现行房地产税制度的繁杂,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 
  我国在房地产税税制的设计上有一些不尽合理之处,主要问题有:一是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较窄,农村地区及个人的非经营性用房被排除在房产税征税范围之外。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人同时拥有三套甚至更多的住房,部分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小产权房等问题的不断出现,不进行改变难免有失公平。二是重流转、轻保有的税收模式下税种设计不合理,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种只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种且税负低、免税范围大。三是我国计税依据的纳税额计算中主要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和从价定率方式,导致在实践中不能及时反映房地产的价值,也不能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三)税收管理体制不健全 
  房地产税制改革离不开相关制度的完善。一方面今年三月《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实施将会为房地产税制改革提供巨大的推动力;另一方面我国的房地产评估制度却存在诸多不足。当下的房产评估业务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不能及时体现房地产的价值。 
  三、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制度完善 
  房地产税制改革是一个整体推进的过程,在立法改革中应当以税法的原则来指导立法和实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具体而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提高立法位阶 
  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过程应当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当将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从而真正实现税收法治。但也不能否认全国人大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时,可将部分权力委托行政机关行使,但是授权必须明确目的、范围和期限。否则,就等于给了行政权了一张空白支票,它可以在授权的领域里任意而为。①因此应当明确税收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征税。(二)建立合理的税制体系 
  首先应当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种。许多国家都采用轻流转,重保有的税收模式。这种模式使政府从房地产业取得相当大量持续稳定的收入,不仅鼓励了房地产的开发与交易,而且降低了公众的购房成本,满足居民对自有住房的需求。房地产保有成本的加大会减少公众投机购房行为,有效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好发展,并且作为税收的副产品,也可以调节居民收入不公的状况。② 
  其次,由于早期的客观经济状况,我国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但是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继续按照此标准征收是不合理的。例如非经营性房产在持有环节几乎没有任何的税负,致使消费者大量购买房产将其作为投资产品,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应当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家庭住房乃至农村区域的房产,征税标准上也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经济状况相适应,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最后,明确减免税范围。对于免征规定的条款要进一步细化到具体的条件上,例如对自住房的减免,以及依据家庭收入等标准确定减免范围。同时应通过提高空置税、消费税等来有效规范房地产炒作和不正当经营等行径从而建立起规范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引导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合理发展。 
  (三)完善税收征纳管理体制 
  首先在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应当建立税收用途公示平台,及时向民众公示房地产税税收的使用方向和使用情况,以实现社会公众对税收的透明监督。③其次建立合理的评估机制能够真实的反应房地产的价值、市场变化以及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认为应当将评估工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交给社会评估机构去做,这样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约束,又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为合理征收房地产税提供依据。同时应当完善对评估结果的救济制度,建立相应的申诉制度,保障征税的可靠性和正确性。 
  四、结语 
  税收从来就不是简单的财政问题,而是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大问题,甚至牵涉政府导向鼓励民众如何选择人生。④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已愈加明显,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注释: 
  ①[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群众出版社,1986.P33. 
  ②张冰欣.论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改革[D].西安:西北大学,2013. 
  ③张莉莉,秦彦敏.我国当前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3,(05). 
  ④郭维真,刘剑文.论房产保有之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0,(08). 
  参考文献: 
  [1][美]伯纳德·施瓦茨著.徐炳译.行政法[M].群众出版社,1986.P33. 
  [2]张冰欣.论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改革[D].西安:西北大学,2013. 
  [3]张莉莉,秦彦敏.我国当前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3,(5). 
  [4]郭维真,刘剑文.论房产保有之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0,(8). 
  作者简介:杨博闻(1992.12-),女,籍贯安徽省亳州市,安徽大学2013级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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