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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实践教学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是当前法学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教学存在诸多的问题,最突出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一方面,法学教育不是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法律职业也不是法学教育的目的。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情形后恢复发展起来的。由于当时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只强调了法学的学科性和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致使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处于分离状态。另一方面,随着法学教育的大众化,法学教育也走上自我办学、自我完善和自成一体的发展道路,使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化、知识化和学院化现象成为主流。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其难以像西方国家那样法律职业界和法学教育界之间联系密切且形成的良性互动。这也使得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密切地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在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上,我国的法学教育也没有与法律部门建立起协调机制和共同办学机制。这种脱离司法实践,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需要的关门办学的教育模式已遭到批判和改进。


  与上面所述相对应的是,导致法学教育教学只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注重学术性人才培养,而忽视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及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传统教学模式在法学理论的传授上,课堂理论教学有其优势,它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基础理论,课堂理论教学对法学理论的讲授是必须的。但由于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太浓厚,导致法律教学内容局限于理论讲解、法条注释、疏忽实践能力的培养,技能培养的训练较少,更忽视了法律精神的培养。在教学方法上,教师仍以灌输形式讲授,缺乏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及职业技能的培养。如何在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分离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是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难题。


  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法律教育发展的新趋势等因素提出来的。作为地方本科院校,主要承担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任务,因此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确立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并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按照德州学院《德州学院关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州学校把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确立为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应用型人才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基础和熟练的专业实践能力及技能,在这一前提下适当扩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创新性能力。这样的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的农村领域,使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双基”能力强的优势,尽快成长为这些单位和领域的业务骨干,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


  在充分认识到法学是一种以职业为导向的学科,法学教育是培养未来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德州学院还按照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当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以本科教育为主,把培养应用型人才作为主要教学目标。这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既体现人才培养的应用型和就业去向,又要体现以人为本和因材施教的人才培养方案,而其关键在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所谓职业能力,主要是指运用法律概念、原理和规则发现法律事实和法律问题,并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分析法律关系,处理法律问题的技术和能力。为了培养这种技术和能力,必须实施实践性教学方法,训练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习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并经过这种职业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形成其法律职业能力。


  三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一)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的课堂教学法


  因我国的法学学生主要是高中起点的生源,学生学习必须先打下法学理论基础的功底或掌握某一法学专门学科的基本理论。课堂教学是对法的精神和法律理论的总结、学习和研究。课堂教学有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原理;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使学生通过广泛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和原理了解各种假设的法律状态,从而可以较容易地运用逻辑来推定法律;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习效率,使之在单位时间的教师讲授中快速地吸取法律的思想和精华。所以,课堂讲授式教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目前至少就系统法律知识传授而言,其仍是我们已知的较为有效的方法。但实践已表明,这种教学方式易忽视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易忽视学生创造个性的培养,以法律知识的掌握作为最终的目的;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对于传统法律课程应当通过采用案例教学这一课堂实践教学法,以达到丰富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目的。


  “案例教学法”是以法院的实际判例为基本素材,把学生带入特定的事件情景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并形成技能技巧的能力。案例教学法对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很有帮助。但由于案例教学法始创于美国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作为一种舶来的教育模式,在运用过程中,我们需要将其本土化和规范化。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与案例分析区别开来。案例教学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主体是教师,由教师来阐释理论。而案例分析的主体是学生,是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案例进行实际分析,它与案例教学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反程序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既可以在课堂上进行,也可以在课下进行(以课外作业的形式)。既可适用于实体法教学,也可适用于程序法教学。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以后,通常要求教师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点评,指出学生在分析案例方面的错误和不足之处,阐释案例分析的正确方法,以及分析案例的基本要点。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关注司法实务,收集典型案例,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案例要有较强的针对性,案例问题设置妥当。“案例教学法”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即教给学生的不仅是“know-what”的知识,更是“know-how”的知识。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也只有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法律推理技术。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法律教学改革必须以法学教育宗旨的改革为前提。传统法学教育之所以忽视法律技能的培养,主要由于教育观念的偏差,过去认为法学教育的宗旨只是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至于实践能力的养成,那只能在以后的办案活动中逐步地“历练”,法律职业技能及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属于法学教育的内容。随着人们对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再认识,法学教育的内容也应包括法律技术的教育与训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能决定了法律教学内容应该是:首先,要提供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其次,要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其三,要求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已不能满足和适应这一教学任务,对于我国法学专业教学,由于条件限制,在国内法学教育上,除少数有条件的能开展诊所式实践教学法外,模拟法庭教学法是相对比较成熟的实践教学方法,有着许多优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成本较低、成效显著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之一。模拟法庭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首先,模拟法庭教学法促进了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与实践技能养成的统一。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通过承担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各种角色,可以亲身体验各角色的法律地位及其真正涵义。模拟法庭教学法对于学生发现事实、发现真理,分析法律、适用法律、利益协调、文书写作等多种能力训练和养成具有较高的价值。


  当然,模拟法庭教学法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是模拟法庭教学法只是一种“模拟性”的实践性教学。模拟法庭是以模拟的方式把间接性的法律经验作为教育资料的核心内容。因而,在模拟课程中缺少代理真实当事人的兴奋、动力和不可预期性,另外,模拟法庭的形式只关心从前的判例和技能,注重法院得出什么结论,怎样得出这些结论,但是很少反映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力量等促成这些结论产生的因素。它只是从一个角度对待法律,因而具有把法律研究与社会的其他部分割裂开来的弊端。二是模拟法庭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实践业务素质要求。因此,法学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参与法律实践,充分地了解司法实践,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关注对法律运用中的技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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